隔断之家讯:第一章总 则
第一条为了提高铝合金门窗、幕墙用“建筑用硬质塑料隔热条”(以下简称“隔热条”)产品质量和对其生产企业的规范管理,确保工程质量,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,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用塑料隔热条生产、销售的企业都可提出申请认定。
第三条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牵头,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铝门窗幕墙委员会对隔热条生产、销售企业实施行业认定管理工作。
第二章申报和评审
第四条 隔热条评审工作,采取企业自愿申报,工作小组评审,行业推广的办法。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铝门窗幕墙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,受理隔热条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及资料初审。
第五条申请建筑用硬质隔热条生产,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:
1. 评审企业申请表一式二份;
2. 单位批准设立文件;
3.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聘任文件;
4. 当年在职人员的正式统计表、技术骨干的职称证书、毕业证书、本单位的人事关系证明;
5. 注册资本金、工作场所证明;
6. 主要生产设备明细表、主要检测仪器明细表;
7. 国家认可检测机构出具的隔热条检验合格报告;
8. 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辅助证明材料;
第六条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铝门窗幕墙委员会对材料初审合格后,派出工作小组依据《建筑用硬质塑料隔热条生产企业评审表》到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考核。工作小组由行业专家、检测人员、管理人员组成,考核结果报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铝门窗幕墙委员会。
第七条评审合格的企业颁发证书,并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铝门窗幕墙委员会向全国铝合金门窗、幕墙公司、铝型材生产企业公布,广泛推荐使用其合格产品。
第三章评审标准
第八条企业资格和资产规模:
具有企业法人资格,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,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应的赔偿能力,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。
第九条认定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生产场地:
企业必须具备完整的建筑用硬质塑料隔热条生产车间,生产设备配置完好,能满足生产需要;
第十条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实验室:
1.企业必须建立较完整的实验室,能够对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、成品进行质量检验。
2.企业实验室至少应具备密度计、邵氏硬度计(D型)、电子万能试验机(带高低温试验箱)等。
3.企业应建立健全较完整的实验室管理制度,实验室的各项检测必须要有详细的原始检测纪录。
第十一条企业必须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管理体系:
1. 要对使用的原材料和成品进行质量检验,并有原始记录。
2. 要对隔热条的生产全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监控。
3. 搞好售后服务,配合工程做好试验等服务工作。
第四章监督管理
第十二条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根据建筑用隔热条市场供求状况,对生产企业的评审实行总量控制,并对已评审合格的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。
第十三条凡已取得建筑用硬质塑料隔热条生产评审合格的企业,应接受每年一次的产品抽样检查。抽样检查结果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方可继续组织生产、销售。
第十四条建筑用硬质塑料隔热条资格评审合格企业的有效期四年,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将组织评审组到企业进行复查。
1.企业的生产结构及产品配方进行重大调整时;
2.当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及投诉时;
复查合格,准许生产;复查不合格,取消其“评审合格”企业的资格,回收证书。
第十五条 任何工程或施工单位应使用已认定的建筑用硬质塑料隔热条产品。
第五章附 则
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
建筑用硬质塑料隔热条生产企业管理办法(暂定)评审表下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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隔热选购:建筑用硬质塑料隔热条生产企业管理办法(暂定)
2017-01-13 浏览:4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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